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4號
上 訴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靜姿、王嘉享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