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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87號
原      告  邱奕翔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正律師
被      告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翔輝

被      告  賴冠瑋
            林泰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於上開事件已達成和解,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