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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勝隆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經調解成立(114年中司移調字180號),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