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23號
原 告 林采芸(原名林嘉誼)
訴訟代理人 黃向榕
被 告 黃怡綺
索拉諾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鳳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
被 告 陳麗庭
訴訟代理人 劉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061,475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前已繳納11,296元,尚欠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