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凱毅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9,000元(計算式:700,000×17%=119,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