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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被      告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璇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