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陳皓即雄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瀚緯律師
被 告 長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璇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