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林明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英因113年度訴字第453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