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李立幸
李宗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參 加 人 李義明
被 告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茂
被 告 真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