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管業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