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林亞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菱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之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萬11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2萬51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萬5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元,合計1萬6365元。經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1萬6255元後(見本院卷一第113頁;民事上訴狀所附收據),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