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雪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倢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界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余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