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4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