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張綺珮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倫
被 告 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蓉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積欠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