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盧麒棋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均具狀希望再行調解,並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