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林琦翔
李鳳霞
蔡沛芬
高志堅
被 上 訴人 鄭昭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6萬元+50萬元+3萬元+3萬元=62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