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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SITTHITHAM SIRORAT

被      告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定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3」,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