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張俊雄
被 上 訴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萬366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19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