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聯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新隆成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敬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原 告 隆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 告 何永森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