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被 告 林伯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判,茲因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改為郭瑞豐,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備查,而郭瑞豐之戶籍地及居所地並未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