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送達代收人 賴郁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 上 訴人 廖顯成
廖顯進
廖顯昌
廖顯銘
王寶玉
王智群(王敏森之承受訴訟人)
王智君(王敏森之承受訴訟人)
王雅慧(王敏森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萬1358元(扣除張伍毅部分),應徵第2審裁判費48萬8082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