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仟興工業社即莊志明
莊木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榮彬、張麗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8萬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