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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惠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