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惠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