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上開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9萬9,237元,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79萬9,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提出繕本或影本,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