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原 告 蔣思齊
王泰順
兼 上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曼娜(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蔣英華(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蔣英敏(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蔣英芬(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蔣英卿(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蔣鶯馨
張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張毓凌
李○希
張○菲
兼 上2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文薰
李戊璿
上5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5人共 同
複 代理人 王美蓉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何旻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財產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第249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以線上起訴提出民事調解聲請狀、委任狀及民事起訴狀,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裁定諭知應提出委任狀正本及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正本。惟原告所提起訴狀正本,並未有蔣黃杏菜、蔣英華、蔣英敏、蔣英芬、王泰順及蔣思齊之簽章,是原告迄今未補正經全體原告簽章之起訴狀正本。
㈡原告未按被告人數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與法院,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另於113年10月23日發函通知,原告迄今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