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岱宗  

原      告  蔣思齊  
            王泰順  
            蔣曼娜  
            蔣英華  
            蔣英敏  
            蔣英芬  
            蔣英卿  
被      告  蔣鶯馨  

            張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張毓凌  
            李宸希  

            張妘菲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文薰  

            李戌璿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五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王美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財產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有明定。而當事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於法院者,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並未排除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70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外,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以線上起訴提起本件訴訟,因其起訴狀未簽章,亦未按被告人數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見本院卷第267頁),另於113年10月23日發函通知(見本院卷第295頁),嗣於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蔣英卿(該送達證書誤載為113年11月23日,見本院卷第341頁),其餘原告則係於113年12月25日寄存送達(見本院卷第327至339頁),此有本院裁定暨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仍未依法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43至447頁),是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