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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      告  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賢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葉玉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23萬12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7萬6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對於前開美金給付部分,被告得按清償時原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濾磊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12日邀同被告莊賢智、葉玉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4545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未依約履行新臺幣債務時,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相關文件所載利率條款約定計付,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未依約履行外幣債務時,應依「原訂外幣放款利率」、「遲延日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與「遲延日本行外幣放款牌告利率」三者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並加計違約金,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外幣債務若以新臺幣償還時,以清償日原告銀行訂定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折算償還之。濾磊公司自112年9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詎濾磊公司自112年12月26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1523萬1265元、美金7萬670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莊賢智、葉玉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幣別轉換申請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6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375,520元
2,375,520元
112年12月26日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018,080元
1,018,080元
112年12月26日
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509,197元
356,437元
112年12月27日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218,228元
152,760元
112年12月27日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1,125,661元
1,125,661元
113年1月3日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482,427元
482,427元
113年1月3日
自112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7
1,204,266元
1,204,266元
113年1月24日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
516,114元
516,114元
113年1月24日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689%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
8,000,000元
6,4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083%計算利息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
2,000,000元
1,6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2083%計算利息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15,231,265元
 
 
 
                
附表二:(金額:美金,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3,000元
23,000元
113年2月7日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396%計算利息
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26,500元
26,500元
113年2月7日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36%計算利息
自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27,200元
27,200元
113年2月21日
自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36%計算利息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7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