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開元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文
被 上 訴人 莊秋敏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龔書聖
龔書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1萬952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9萬977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