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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冠翔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已歿)
被      告  王瀚隆    住○○市○○區○○○街00號11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01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件原告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終結確定前,應自113年7月5日起停止訴訟程序,嗣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67號裁定選任李月芬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本件原告則撤回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01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此有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67號裁定、家事撤回聲請狀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