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代 理 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何耀仁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1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