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搖滾教室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玲誼、陳佩芬、泉碧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