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林澺柱(兼林楊椿之承受訴訟人)
林宗漢
林澺城(即林楊椿之承受訴訟人)
林澺琪(即林楊椿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如(即林楊椿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滿(即林楊椿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蕭玉暖律師
被 告 臺中市立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歐靜瑜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美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2日內就下開事項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按物受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之。此觀民法第215條規定自明。此所謂金錢賠償,指價值賠償而言。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判決意旨參照)。請原告陳報:依系爭鑑定報告揭示受損狀況,系爭72建物之受損情形與系爭70號建物之受損情形不同,請出具分拆一、二樓施工項目之報價單到院,並說明各項請求與損害之必要關聯性為何?另說明為何遲不修復系爭70號建物、系爭72號建物(為何得以請求至5年之租金,若原本為鐵皮屋,1年內應得以修復,為何遲不修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一:系爭70號建物部分(與系爭二中校舍倉庫中間隔有系爭72號建物)
| | | | 系爭鑑定報告揭示受損狀況(本院卷第117至第121頁) |
| | | | ⒈1樓南側置物區完好未受燒(照片11)。 ⒉1樓客廳完好未受燒(照片12)。 ⒊1樓廚房完好未受燒(照片13)。 ⒋2樓走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燒損變色、西側矽酸鈣板裝潢牆面高處受燒變色、破裂,低處完好,走到東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燻黑變色,北側矽酸鈣板隔間裝潢牆面高處燒損變色(照片14)。 ⒌2樓廁所: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熱變形、垂掛,磁磚牆面燻黑(照片15)。 ⒍2樓臥室A:木質裝潢天花板輕微燻黑、日光燈垂掛,木質隔間裝潢牆面高處燻黑,內部物品表層煙燻未受燒(照片16)。 ⒎2樓臥室B:東側矽酸鈣板裝潢牆面高處燻黑變色,內部物品表層燻黑未受燒(照片17)。 ⒏2樓臥室C:矽酸鈣板隔間裝潢牆面高處燻黑變色,內部物品表層燻黑未受燒(照片18)。 ⒐2樓神明廳:北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高處燻黑變色,內部物品表層燻黑未受燒(照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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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屋損失(36月×23000元) 未來租屋損失(24月×23000元) | 1,380,000元(23,000×60=13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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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系爭72號房建物部分
| | | | 系爭鑑定報告所揭受損狀況(本院卷第121至第127頁) |
| | | | ⒈1樓南側置物區完好未受燒(照片20)。 ⒉1樓客廳:北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及內部物品僅受煙燻未受燒(照片21)。 ⒊1樓房間A:北側高處木質裝潢層板受燒碳化、局部燒失、內部堆放雜物表層受燒碳化(照片22)。 ⒋1樓房間B:內部大至完好未受燒(照片23)。 ⒌1樓廚房:內部大致完好未受燒(照片24)。 ⒍2樓走道:雜物間B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稍失較走到西側隔戶牆木質裝潢牆面輕微,且呈高處較低處、越往中間越輕微跡象(照片25)。 ⒎2樓走道:西側隔戶牆木質裝潢牆面薄板燒失、裸露木質骨架受燒碳化、燒失嚴重,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照片26)。 ⒏2樓雜物間A:木質裝潢天花板及牆面受燒碳化,堆放雜物燒損碳化(照片27)。 ⒐2樓雜物間B及臥室A: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及天花板燒失,內部雜物燒損碳化、燒失,呈西側較東側、越往北側越嚴重跡象(照片28)。 ⒑2樓走道:西側隔戶牆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較臥室A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嚴重,且呈高處較低處嚴重跡象(照片30)。 ⒒2樓曬衣間: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掉落,擺放及雜物輕微燒損(照片31)。 ⒓2樓臥室B:東側隔戶牆木質骨架石棉瓦牆面受燒變色、掉落,金屬彈簧床及置物架燒損變色,內部雜物燒損嚴重,木質A字梯高處受燒碳化、燒失(照片32)。 |
| 原證5、22、24、25、26 損失清單暨照片、網路售價資料 | | | |
| | 租屋損失(36月×25,000元) 未來租屋損失(24月×25,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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