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邱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5,7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1,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