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12,841,644元-2,841,644元)+(26,304,658元-6,304,658元)=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