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原 告 吳云雅即吳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 理人 傅鈺菁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秋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萬2640元,扣除調解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1萬1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