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 告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田麗美
被 告 張家豪
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張家豪地址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