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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      告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田麗美
被      告  張家豪  
            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期宣判,茲因被告張家豪地址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