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津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濬
被上訴人 巨楹有限公司即嗑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萬695元(計算式:392萬1020元+10萬元+210萬元即上訴人請求返還之票面金額+677萬9675=1290萬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