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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林靜慧  


            王金花  
            林鉦盛  

前列林靜慧、王金花、林鉦盛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追加原告    林素卿  
            林品葳  

            林宇婕  
            林承鈞  

            林佳淇  

被      告  鈴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鈴元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判,茲因最後一次言詞辯論,追加原告均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