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林靜慧
王金花
林鉦盛
前列林靜慧、王金花、林鉦盛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追加原告 林素卿
林品葳
林宇婕
林承鈞
林佳淇
被 告 鈴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鈴元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判,茲因最後一次言詞辯論,追加原告均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