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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原      告  林敏惠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卓婕希(原名卓庭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1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8日、同年月9日,在不詳地點,登入社群軟體IG後,以「_jessie1126」之帳號,發布如附表所示文字、照片之限時動態,導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誹謗損害賠償紛爭,係起因於原告容任其女對被告之校園霸凌,被告始可謂真正受害者,原告請求1000萬元天價之損害賠償,顯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4頁),且被告因該妨害名譽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1328號判決處拘役30日,復經檢察官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758號案件審理中,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第33頁),是原告主張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觀諸被告所張貼之限時動態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且僅涉及私生活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以上開行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並因此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有據。
(三)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程度,認原告確已受精神上之痛苦,並衡量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及本院調閱兩造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見本院限制閱覽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顯屬過高,應核減為2萬元,始為允當。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有理由之部分,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判准給付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舉證據,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贅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時間
不實言論內容
 1
112年7月8日
以限時動態張貼與不詳之人間之訊息紀錄截圖,對話內容包含「對吧拿媽媽當伴遊賺來的錢在囂張欸她 臭娜娜 她媽媽對我態度也是很差我才那麼不爽」
 2
112年7月8日
以限時動態張貼與不詳之人間之訊息紀錄截圖,對話內容包含「不是模特兒 是伴遊」、「還不都靠男人賺來的錢」,並註記「說錯了 是模特兒兼伴遊啦!」
 3
112年7月9日
發表貼文,稱「霸凌人物物關係圖」,張貼之照片為手寫文字,內容包含「米娜-黃小姐、IG:mx_na、爸爸:黑道有關 媽媽:伴遊有關」、
「Vanessa Tso-左小姐、IG:tso13088、家裡人品超差 家裡錢從哪來請徵信社調查」、「聯合網暴甲○○」、「就一群賤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