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原 告 邱炳聰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提起本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7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萬9604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