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方敬圓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秝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利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何榮心
何俊利
雲偉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榮淙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65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按其等各上訴聲明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7,953,601元、方敬圓1,419,419元、秝秝股份有限公司7,676,196元、宇力國際有限公司300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14,822 元、方敬圓27,171元、秝秝股份有限公司137,034元、宇力國際有限公司54,9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