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張勝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