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紀家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宗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