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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13號
原      告  李惠真    住○○市○里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被      告  劉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9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陳惠琪原為夫妻關係,嗣於民國110年5月28日離婚,其等推由陳惠琪自106年11月起至109年7月止,陸續向原告佯稱陳惠琪以尚瑩國際企業社之名義、被告以吉成開發商行之名義投資不動產,且投資標的均保證獲利,邀請原告出資參與不動產之投資,並交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合約書共13份,再由陳惠琪單獨或與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共25紙予原告作為擔保,致原告陷於錯誤,依陳惠琪指示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陸續交付投資款共新臺幣(下同)933萬7,230元予陳惠琪,扣除陳惠琪匯回之288萬3,856元後,原告尚受有645萬3,374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詐欺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45萬3,374元,即屬有據。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債權,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惟被告未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3月15日寄存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9頁),並自112年3月25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自112年3月2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45萬3,374元,及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合約書
票  據
 1 
‧投資本金:30萬元
‧期間:106年11月20日至107年11月20日
‧保證獲利總額:36萬元
‧甲方:吉成開發商行、劉志宏
  乙方: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20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6年11月15日;票面金額:3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2
‧投資本金:40萬元
‧期間:107年7月20日至108年7月20日
‧保證獲利總額:48萬元
‧甲方:吉成開發商行、劉志宏
  乙方:李惠真
◆票號CH584503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發票日:107年7月15日;票面金額:48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3
‧投資本金:150萬元
‧期間:107年10月3日至108年10月3日
‧保證獲利總額:195萬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7年10月3日;票面金額:195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4
‧投資本金:36萬9,230元
‧期間:107年12月5日至108年12月5日
‧保證獲利總額:48萬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7年12月5日;票面金額:48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5
‧投資本金:46萬1500元
‧期間:108年1月30日至109年1月30日
‧保證獲利總額:60萬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8年1月30日;票面金額:60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6
‧投資本金:90萬元
‧期間:108年3月19日至109年9月19日
‧保證獲利總額:100萬8,000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837503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8年3月19日;票面金額:100萬8,000元;受款人:李惠真》
7
‧投資本金:60萬元
‧期間:108年4月30日至108年10月30日
‧保證獲利總額:67萬2,000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837513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8年4月30日;票面金額:67萬2,000元;受款人:李惠真》
8
‧投資本金:135萬元
‧期間:108年6月15日至109年9月15日
‧保證獲利總額:189萬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837633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8年6月15日;票面金額:189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9
‧投資本金:201萬元
‧期間:108年9月2日至109年12月2日
‧保證獲利總額:281萬4,000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837644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發票日:108年9月2日;票面金額:281萬4,000元;受款人:李惠真》
10
‧投資本金:235萬7,000元
‧期間:109年1月2日至110年4月2日
‧保證獲利總額:330萬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9年1月2日;票面金額:330萬元;受款人:李惠真》
◆票號AF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陳惠琪;發票日:110年4月2日;票面金額:536萬3,600元;受款人:李惠真》
 11
‧投資本金:371萬6,000元
‧期間:109年2月5日至110年8月5日
‧保證獲利總額:520萬2,000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WG0000000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劉志宏;發票日:109年2月5日;票面金額:520萬9,000元;受款人:李惠真》
 12
‧投資本金:72萬元
‧期間:109年5月15日至109年8月15日
‧保證獲利總額:79萬2,000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CH584492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發票日:109年5月15日;票面金額:79萬2,000元;受款人:李惠真》
 13
‧投資本金:50萬元
‧期間:109年7月10日至109年12月10日
‧保證獲利總額:60萬元
‧甲方:尚瑩國際企業社、陳惠琪
  乙方:李惠真
◆票號TH885944號本票《發票人:陳惠琪;發票日:109年7月10日;票面金額:60萬元;受款人:李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