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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樸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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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卓群工作室
朱庭緯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西屯分社
113年3月1日
68,250元
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