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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鐘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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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基士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竹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精武分行
112年7月7日
611,470元
NY0000000

002
尚易德實業有限公司
張民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精武分行
112年7月7日
91,300元
N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