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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魏秀燕即宏宇地政士事務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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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李陳瑞美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10月20日
9,000元
BDA0000000

002
湘田建設有限公司
施慧雯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10月20日
7,220元
B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