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林秀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宇程紡織有限公司
蕭宇程
元大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2年10月31日
34,650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