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舍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池原有限公司
張光文
第一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2年10月1日
161,500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