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李中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晶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為農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