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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品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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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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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潘麗玉
元大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2年8月10日
100,000元
AE0000000